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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旅游不文明行为将记录在案,旅行社景区可对其“拒游”

来源:南京康辉旅行社2019-02-14 11:05:33

对于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旅游爱好者擅自穿越、登山被困事件,《条例》也明确了旅游者在此类活动中的避险义务,并规定因旅游者违反避险义务发生救援费用的,旅游者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018年3月1日是《南京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的首日。该条例是南京针对旅游市场近年来出现的许多新特征、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而制定。
在此之前,2004年南京曾批准施行了《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
从南京市旅游委获悉,《条例》与《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相比,有多项创新。如扩大适用范围、明确全域旅游地位、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明确提出乡村旅游工作原则等。
在适用范围上,南京市旅游委表示,原《市场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南京市“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侧重于行业监督管理,协调推进产业发展的功能较弱。修订后的《条例》,将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安全、乡村旅游、旅游监督管理等纳入了适用范围,提升了《条例》的整体立法格局。
除上述外,《条例》还明确建立了“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相关制度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今后将记录在案,信息保存期限最高为五年,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旅游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对于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旅游爱好者擅自穿越、登山被困事件,《条例》也明确了旅游者在此类活动中的避险义务,并规定因旅游者违反避险义务发生救援费用的,旅游者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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