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旅行社获悉: 新晚报5月16日讯 2013年的暑假,哈市某旅行社接了个活儿,是吉林一家旅行社的一个10人团,要去山东玩,哈市旅行社委托烟台一家公司接待。
在山东半岛乘车赴威海途中,因道路颠簸,游客崔某腰部骨折,造成损失共计143935.85元。哈市旅行社进行了赔付,其中,吉林的旅行社责任险赔付48567.97元。哈市旅行社认为,余款95367.88元应由烟台旅行社承担,因此,向哈仲裁委提请仲裁。烟台旅行社则认为,这起事故的损失应当一家一半,即各赔71967元。
仲裁庭认为,焦点是双方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哈市旅行社要求赔95367.88元的损失,烟台旅行社愿意支付71967.93元,双方争议的部分为差额20569.95元。
哈市旅行社和烟台旅行社,这两家旅行社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烟台方作为地接社接受委托,是一个经营行为,应为有偿委托,其接受委托后选了具有道路营运经营资质的运输公司承担游客的运输业务,并对该公司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尽到了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哈市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因此,烟台旅行社就争议损失差额20569.95元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裁决,烟台旅行社向哈市旅行社支付71967.93元。仲裁费用4865元,由哈市旅行社承担1193.70元,烟台旅行社承担3671.30元。以上信息由南京康辉旅行社提供。